农业部公告
(第2071号)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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