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 水法》《 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近年来,各地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积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有的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进度滞后等问题,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边界不清,侵占河湖、破坏河湖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全面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可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认真开展划定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 水法》《 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各地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等。省、市、县级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分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