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
【发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 【发文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
【发布日期】 2017.12.29 | 【实施日期】 2017.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6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非
2017年12月29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下列5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02年6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二)《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办法》(2006年11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
(三)《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7年8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
(四)《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9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五)《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二、对下列4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删去《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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