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经历了“哆啦A梦”形象著作权保护的时光穿梭,对摹仿美术作品的妖魔一路格杀勿论。不管注册的是第29、30类的小商品,还是第7类的重型机械,著作权所到之处让这些“妖鬼神蛇”无处遁形,堪称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尚方宝剑”。然而,在商标确权案件中还有另一柄比肩著作权的“尚方宝剑”却被人们常常忽略——外观专利权,它亦具有不论类别全类保护的“特权”,且比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具有优越性。
案情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称为“旺旺集团”)发现自然人黄韬在第35类上注册了“  ”商标。2017年2月10日,旺旺集团(简称“申请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此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代理律师认为争议商标“  ” 除了构成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  ”、“黑皮”及驰名商标“旺旺”的复制、摹仿外,还与申请人美术作品“  ”构成实质近似,但申请人没有提供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进而在论证“争议商标构成对著作权的损害”就非常困难。代理律师便着眼旺旺集团知名产品“黑皮冰爆”外观专利的保护(如下面商品包装图例),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也构成对旺旺集团该外观专利权的损害,违反了《 商标法》第 三十二条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宣告无效。

(“黑皮冰爆”商品外观包装图)
裁判: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汉字“旺旺黑皮”与申请人的“手机旺旺”、“黑皮”系列引证商标构成《 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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