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游诗有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律师之功夫,也概莫能外。犹如一叶轻舟,泛入一片海。仅掌握了舟的知识和驭舟之术,虽是基础,但还远远不够。舟所处的汪洋大海,更是要掌握的领域。
律师仅熟悉法律和运用法律的技能,也是远不够的。还要意识到学习法律之外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律师业务,才能有功夫把“诗”做好。
两年之前在春节刚过不久,赵晓东律师、张殿龙律师和我一起前往山东滨州办理一起传销大案,因涉案资金多和影响较大在当地引起公检法的高度重视,几十名被告人和几十名律师参与诉讼,旁听席也人满为患。这样的案件,因为有比较才会有鉴别,所以对律师功夫的检查是非常全面和容易的。印象深刻的是这次我们的团队发挥了庭审互补的战术,从发问的角度和深度,以及代表的被告人角色的不同,有条件从不同的“点”“线”结合成同一幅“面”,效果非常好,体现出的不再是个体的叠加,而是整体的共振。
这次庭审对我们的启发在于,再一次让我们确信战术的讨论和运用的必要性,不仅对律师个体有效,而且在团队中发挥得会更加明显。另外,对于美术知识的借鉴和融入,有助于将美感带入法律,引向法庭。
去年的秋季,我在苏州的一次谈判中也进一步地认识到单纯谈论法律的局限性,而是应当将视野扩大,用更多的知识来辅助法律。
说来也是巧合,在第三轮谈判的时候,已经不再涉及到法律事宜,而是单纯对数字的谈判,通俗来讲就是讨价还价,但是还得让对方接受我们的数字又无法反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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