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按照现行做法,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只能由公司自己办理,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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