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时期是明代社会转折的重要节点,《明史》云:“仁、宣之际,国势初张,纲纪修立,淳朴未漓。至成化以来,号为太平无事,而晏安则易耽怠玩,富盛则渐启骄奢。”[1]学界对明代由“淳朴未漓”到“渐启骄奢”始于成化的看法稍有不同,有人认为,“正统到正德年间,是明代社会政治、经济的一个转折时期”。[2]也有人认为,成化、弘治是明代社会变迁的分水岭。[3]就明代僭奢研究来看,学者主要根据方志、笔记、文集等资料,侧重于从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讨论明清长时段的变迁,甚少对特定时期进行系统研究。[4]也有学者注意到条例中的奢靡现象,但对禁僭奢例的变化未予关注。[5]僭奢包括僭分与奢靡,唐宋间已有立法。[6]成化“骄奢”现象严重,由大臣进呈皇帝的有关禁僭奢题本、奏本形成的“例”不断增多,且具变通性。[7]成化时期例的频繁出现,固然与皇帝即位的鼎故革新有关,[8]但也说明社会变化而导致例的变通。本文通过成化禁僭奢例研究,揭示了法律因应社会风气变化而变化的轨迹。
一、洪武至天顺年间禁僭奢由律向例的转变
明代对僭奢的关注,始于朱元璋。他在洪武三年说:“近世风俗相承,流于僭侈。闾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而奴仆贱隶往往肆侈于乡曲,贵贱无等,僭礼败度,此元之失政也。”[9]此话强调不同等级之间在“服食居处”等日常生活中的攀比,尤其是“僭礼”会导致社会失序,进而引起政局不稳。他在明初颁布的律令中屡屡出现禁僭条,洪武三年《大明令》、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等均有相关僭礼的明确规定。[10]次年颁布《礼仪定式》又有详细规定。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专列“服舍违式”规定“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用之类,各有等第”。对诸如“庶民僭品官,卑官僭尊官之类”的违式者,“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此外还有违禁,“龙凤文,御用之物,非官民所宜有而僭用之,故曰违禁”[11]。违禁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12]。
尽管明初律令对僭用服舍课以杖刑,但朱元璋又常对僭越者法外用刑。洪武八年廖永忠以僭用龙凤处死,胡惟庸、蓝玉等人也因服饰僭越获刑,“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谋为不轨,僭用黄罗帐幔,饰以金龙凤文,迩者逆贼蓝玉越礼犯分,床帐护膝皆饰金龙,又铸金爵以为饮器,家奴至于数百,马坊廊房悉用九五间数,而苏州府民顾常亦用金造酒器,饰以珠玉宝石,僭乱如此”[13]。此举为服舍违式开了杀戒,这一条例在洪武三十年《御制大明律序》中被革除,“法司问刑只依《律》与《大诰》议罪。递年榜文禁例,尽行革去”;笞杖等刑罚“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据是年六月《官吏赎罪事例》记载:“命部院议,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14]
永乐帝即位,又对洪武条例进行重申,“以洪武中所定一切制度,图示中外,俾人知遵守”。[15]永乐二年,他以洪武年间廖永忠、胡惟庸、蓝玉“器皿服饰僭分”被灭族亡家为依据,处死在靖难之役中的对手陈质,[16]理由是“僭用亲王法物,置造龙凤袍服”。但此例也顺带涉及“官员人等犹有越礼僭分者”。永乐令礼部再次画图出榜,申明太祖冠服制,“有仍前犯者,治罪如律”。[17]此虽然强调依律治罪,但永乐七年又宣布处死人匠,“服饰器用已有定制。如今又有不依着行的,恁说与礼部,着他将那榜上式样画出来,但是人匠每给与他一个样子,着他看做。敢有违了式做的,拿来凌迟了。”[18]此例是因“比来臣民数有以越礼僭分罹刑宪者”,遂出榜使“诸色工匠俾知遵守”。[19]永乐帝也颁布了赎罪条例,令杂犯死罪以下输米赎罪。[20]十七年又“令现发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并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个,各照所犯计算”[21]。纳米、运砖从此被广泛用以赎笞杖等罪,并适用于服舍违式”因永乐十九年,令“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不许深文,妄引榜文条例”[22]。故洪、永间“服舍违式”律相对固定,但与之相匹配的刑罚措施却不断以例调整。
洪武、永乐初,生活水平总体不高,“彼时百姓初脱乱离之苦,凡百用度取给而止,奢僭甚少,中间奢僭犯礼者,不过二三豪家”[23],大部分百姓尚是“用度取给而止,奢侈甚少”[24]。仁、宣之际,社会经济明显恢复,“百姓充实,府藏衍溢”。[25]此时,教坊司出现革化帽衣服违式,[26]治理方法不详”但仁、宣二帝在即位诏中申明依《大明律》问刑,[27]似乎暗示仍以律禁奢,社会呈“俭朴淳厚,贵贱有等”现象。[28]
正统年间,社会“公私富足,庶几成康之世”[29]。正统元年赋税征银,白银货币化初露端倪,刺激着人们的各种欲望,僭越首先在现任官绅中出现”时京城“文武百官多有僭服麒麟等项花样,有五品亦系金带,又有五品以下令人引道虚张声势”[30]。此前英宗在即位诏中申明依《大明律》问刑,[31]加之朝廷仅令御史、鸿胪寺治罪,僭服并未引起重视”僭奢风气愈演愈烈,正统十二年,京城僭服“织绣蟒龙、飞鱼、斗牛及违禁花样”的事传至宫中,英宗令工部通谕:“此后敢有仍蹈前非者,工匠处斩,家口发充边军,服用之人亦重罪不宥。”[32]这一处罚远重于《大明律》中服舍违式的规定,重处的出发点是惩僭。
正因为正统间已用例破律,英宗复辟后顺势推进了例的适用范围,天顺元年下诏说:“法司今后问囚一依《大明律》科断,照例运砖、运灰等项赎罪发落,不许深文。”[33]此举被认为是“依律照例发落”的依据。[34]天顺元年京城“富豪竞趋浮靡,盛筵宴,崇佛事,婚丧礼文,僭拟王公,甚至伶人贱工,俱越礼犯分”,刑部虽然对“犯者收问如律”,但同时要求“仍罚米以赈贫民”。[35]例不仅被用于赎刑,而且因事起例逐渐成为惯常。天顺二年,英宗在重申正统十二年旧例时,把新生的服色“大鹏、像生狮子、四宝相花、大西番莲、大云花样并玄黄紫及玄色样,黑绿、柳黄、姜黄、明黄等色”纳入官民禁用范围,[36]并新开服用者处死之例,“今后敢有仍前偷效先等花样、颜色、织秀,染造私卖僭用的,拿来本身处死,全家充军”[37],即凡涉及造、卖、用之人全部处死、家人充军。从明初至天顺间,僭奢起于现任官员而延及富豪,禁僭奢经历了由律到例的变化过程,例逐渐由法外之刑而适用于解决现实问题,这一变化在正统以后逐渐显著。
二、成化时期禁僭奢例增多
成化时,随着白银货币化深入,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僭奢也远甚前朝,朝廷解决僭奢几乎参考例而不用律,“服舍违式之类,明初有《大明律》,又有《大明令》。中叶以后,部臣多言条例,罕言令者”[38]。尽管成化即位时革除前朝条例,但又申明凡问囚犯“依律照例发落”,即“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39]。成化元年八月刑部尚书陆瑜奏:“有力者照例运砖、运炭、运灰;无力者做工并煎盐、炒铁、摆站等项发落”[40]。例不仅直接用于赎刑,也是法司问刑的依据,律则成为故文,“今各衙门官吏人等假作聪明,变乱旧章,多方奉行条例。后蒙英宗睿皇帝洞察其非,著在诏条,使臣民遵守。奈何天语谆切,遵守不能,条例之行,加于旧日”[41]。尽管英宗和成化申明重律,但官吏弃律用例已成惯习,法司量刑也参例而不用律。
现存成化朝禁僭奢例主要收录于《条例全文》与《皇明条法事类纂》(下文简称《条法》)中,《条例全文》收录了天顺八年至弘治七年31年间进呈并经皇帝敕准的1 200余条例,除成化元年至五年、成化十二年、成化二十、二十一年条例缺失外,其他年份条例尚存于世。[42]稍晚的《条法》则是对《条例全文》按《大明律》类目重新编排,《条法》和《条例全文》可以互补。[43]此二书收录了 21条禁僭奢例,属成化朝1条,比永乐至天顺朝共01年间禁奢令总和还多。[44]条例名称见下表:
成化朝禁僭奢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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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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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八月 元年八月为民致仕官不许擅换冠带服色并文武官吏人等犯罪脱逃遇革仍照例发落例
二年二月 官员人等不许僭用服色例
二年八月 申明僭用服饰器用并挨究制造人匠问罪例
四年二月 禁约奢僭例
四年三月 禁约官员军民人等服器屋舍嫁娶丧葬等项不许僭用奢侈例
六年十二月 禁约织金宝石大样饼锭等件
七年正月 禁约京城服饰酒席奢僭并贩卖宝石及大样饼锭重则编发充军例
十一年八月 禁约官员军民人等收藏暗花龙凤盘碟僭用例
十三年三月 禁约内外不许私造贩卖及穿用违禁纱罗!丝例
十三年四月 禁约违制服色例
十六年十二月 禁约僭用浑金禁色缎匹花样
二十年十月 军民之家服饰不许违禁例
二十年十二月 禁奢僭以需国课
二十一年四月 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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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收录上述条例时,将成化元年、二十一年条例编入《名例类?犯罪事发在逃》与《户部类?男女婚姻》中,成化十三年两例未见收录,其余诸条一并被纳入《礼部类?服舍违式》中。大致保持每隔两、三年就颁发一条禁奢例,反映成化时社会发生明显变化。
成化初,僭奢由现任官员导向致仕官员,但并未形成风气,朝廷只把致仕官员僭用服饰当作一种诈冒行为,起因是成化帝即位时,令“文武官员以礼致仕,五品以上者进阶一级”[45]。《大明令》规定“官员任满致仕,(服色冠带)与见任同”。所以河南“致仕五品以上文武官员,明知进阶一级止为散官,今五品者束金带,正四品者束金花带,正三品者束花犀带,正二品者束玉带”[46]。巡按河南监察御史赵?对此十分反感,成化元年他以“似此诈冒,于法难容”而奏请朝廷禁革。
都察院鉴于河南致仕官员“明知故犯”地僭越服饰,于成化元年八月初六日出台“为民致仕官不许擅换冠带服色例”,据此“五品以上致仕文武官,擅自升职换带者,自文书到日为始,许令随即自行改正。……冠带闲住致仕者,服制冠带悉照致仕品级,敢有仍前僭妄故违,不行改正者,事发,应提问者,就行提问;应奏请者,径自奏请拿问,俱依律照例发落”[47]。因《大明律》并无致仕官诈冒的规定,所以都察院要求奏请拟罪,但仍可按例赎罪。
自成化元年以后,官民僭奢的现象逐渐增多,朝臣与厂卫纷纷上奏要求立法禁僭奢,例的变化十分明显。
三、成化时期京城禁僭奢例的变化
成化时,北京城的商业化程度和人口规模都超越前代。正统十三年北京城人口约60万。[48]成化初“居民不下数十百万”[49]。城市人口五方杂处,既刺激了经济发展,又冲击了人们的观念,京城僭奢远胜于他省。成化二年二月,禁僭例说,京城“官员军民人等多有不遵定制,僭用服色花样,及妇女人僭用衣服、宝石头面,好生违礼犯分”[50]。礼部根据皇帝指令,在永乐二年针对官员禁僭越例和天顺二年针对民匠、铺户生产、买卖、服用僭礼例的基础上,立例强调“今后敢有仍前僭用者,轻则依律问罪,重则必杀不饶”。例的措辞越来越严厉,一改《大明律》僭用者杖徒而开杀戒,对僭越重惩始于成化,说明社会僭越的普遍。
成化时社会奢靡成风,还与皇帝有关,他因宠爱万贵妃,多次派宦官往国内外搜求珍宝,[51]引发了豪门巨贾对奢侈品的跟风。成化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户科给事中丘弘上奏要求禁革:
近年民俗日事奢侈,富贵之族,食禄之家,窃奢极巧,骄肆无度。至有一服器价值千金,一筵席用费万钱。军民僧道皆得以服锦绣之服、金线之靴,娼优下贱皆得以用宝石首饰,金织衣袍。床帷屋壁拟于宫阙,饮食器皿僭以金玉。惟事斗丽而夸多,不顾逾礼以僭分。民之奢侈一至于此。若不痛为禁革,将见财竭民穷,为患非轻。[52]
所谓富贵之族、食禄之家,显然指京城仕宦、勋戚,他们与宫廷或多或少保持联系,把玩时尚,进而引起军民僧道和娼优的盲目跟风,斗丽争艳风气逐渐弥漫。丘弘劝宪宗带头“远珍奇,绝玩好”。时淮扬一带正闹饥荒,禁奢也势在必行,但禁奢会触动权贵的利益,故丘弘言禁奢却重心在禁僭,因为后者更有法律依据。他建议礼部、都察院说:
除文武大小官员衣服,许用纱罗纻丝,花样照依品级,器皿止许用银,首饰不许用金。其余军民、舍余、僧道、吏典、倡优人等衣服,许用绫绢布,不得僭用织金花样、金线皂靴,首饰不许用银,器皿止许用磁漆,其宝石一应官民不许僭用。[53]
唯有如此,方能“上下有章,用度有礼,非惟可以去奢侈而禁僭逾,抑亦可以节财用而厚民生”,仍明知故犯者“将犯人并制造匠人通行拿送法司,枷号示众,治以重罪”。礼部因“服舍器用具有定制”而未接受他定立服饰的提议,仅采纳其处置僭越及问责工匠建议,原因是永乐七年四月已有凌迟违式工匠、成化二年二月有惩治僭越现行事例。这两条例为礼部接受丘弘建议找到了依据,“在京行巡城御史及五城兵马,在外行各布按二司直隶、顺天等府州县官员,严督官吏、军民人等遵守奉行,如有违犯,就便捉拿犯人,并挨究制造人匠,照依原奉钦依事例问罪发落”,即犯人与制造匠均“枷号示众,治以重罪”。
成化初,吴宽到过北京,目睹京师人口增加与房屋建设的关系,且装饰竞相攀比,“京师民数岁滋,地一亩率居什伯家。往往床案相依,庖厕相接,其室宇湫隘,至不能伸首出气。王侯第宅则又穷极壮丽,朱门洞开,画戟森列,所藏者唯狗马玉帛而已。”[54]成化四年,翰林院编修罗璟也含蓄指出,正统以前公私富足的主因是“祖宗崇节俭之用”,而当前奢侈流行,是因“天下之人不自奢侈也,必有以倡之于先;不自节俭也,必有以率之于上””奢侈之风流行,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尤其在灾荒年月更会引发社会危机:
窃见风俗崇尚奢侈,服器虽有定制,而僭之者多;屋舍虽有定式,而违之者众。嫁娶论财,惟华糜之相夸,丧葬务外,惟多仪之相衔。一筵之费或至百金,一葬之营或至荡产。故富强者肆为贪暴,贫弱者室无宿储。争讼不息,盗贼繁多。一有水旱之灾,公廩既虚,私藏又乏,民不聊生,或至相食。究厥弊源,率为奢侈。[55]
奢与僭已成为社会公害,“盖奢侈则用必多,用必多则财不足,财不足则贪暴行”,罗璟主张“申明洪武、永乐旧制,俾臣民永承遵守,所司时行觉察,有奢侈犯禁者,痛加惩治””宪宗表示赞成”礼部遂以永乐二年十月、永乐七年四月、成化二年二月和八月均有禁僭奢之例,认为罗璟题奏“切中时弊,诚宜痛加禁革”,并申明“今后官员军民人等,务要依洪武、永乐颁降定式,不许僭用奢侈,如有仍前违犯者,照依成化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钦奉圣旨事例施行”。[56]据此,礼部遂立“禁约奢僭例”和“禁约官员军民人等服器屋舍嫁娶丧葬等项不许僭用奢侈例”两条内容相同、名称迥异的例,以示禁僭禁奢态度坚决。
京城铺户在部院反奢僭中首当其冲”明初铺户主要指城镇拥有铺籍的铺居之民。[57]北京铺户除负担正役外,也为官府评估物价。[58]另外,铺户还需承担商役,洪武至宣德时,铺户轮流为官府供应或承买物资,正统至正德间改为铺户纳银,官府召商买办。[59]官府采办权力扩大,官员逐渐涉足铺行。时成化帝宠爱的“万妃酷爱宝石,京师富家多进宝石得宠幸,赏赐累钜万,内帑几为之空”[60]。这些经营珠宝珍奇的铺户实际上由锦衣卫官校、品官、皇亲贵戚控制。[61]他们能把握皇室需求,从而获利。铺户成为京城奢靡的因素之一,时邱浚说:“市肆所陈,虽商贾之事,然而风俗之奢俭,人情之华实,皆由于斯焉。”[62]
锦衣卫铺户贩卖奢侈品获得巨利引起了户部警惕。成化六年户科丘弘再次上奏:“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多尚奢侈,不拘官民军匠、倡优下贱,概用织金衣服、宝石首饰,僭拟无度。及遇婚冠一切大小酒席,皆用簇盘糖缠饼锭,上下仿效,习已成风。”[63]此与他在成化二年上疏大同小异,但侧重点偏于禁奢。因社会对奢侈品需求增加,导致商家抬高价格,“访得在京有等射利之徒屠宗顺等数家,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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