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卢孝铭。 卢孝铭系台湾省台北市人,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11年2月11日,经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某引荐,卢孝铭到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卢孝铭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23日,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卢孝铭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职,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孝铭之间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卢孝铭离职。2011年8月2日,卢孝铭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卢孝铭与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4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573.54元,共计212573.54元。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2月11日至2011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卢孝铭支付2011年3月11日至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95501元,驳回卢孝铭的其他仲裁请求。 送达后,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1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卢孝铭系台、港、澳人士,未办理就业证的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其与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卢孝铭认为,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就业证,除应当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裁判】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台、港、澳居民的,应当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结合本案,因被告卢孝铭系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应适用该规定。被告卢孝铭未取得就业证,其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不适格,故不能确认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被告依照相关劳动法律规范请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聘雇被告,一直未为其办理就业证,属于行政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照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参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卢孝铭无劳动法律关系;二、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不向被告卢孝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卢孝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上诉人卢孝铭系台湾居民,其在内地就业未取得就业证,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不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其与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法律关系,并判令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不向卢孝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内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到内地就业的人口数量亦是不断上升。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台港澳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也是不再鲜见。在处理此类劳资纠纷时,应把握好如下问题。 一、我国关于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的就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管,涉及国家的多项法律法规,是一项重要的涉外涉台、港、澳管理工作,不同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其他管理职能,不仅关系到维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我国公民的就业权益,而且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稳定,关系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地位。许多环节和程序涉及公安、外事、工商、卫生检疫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部门的紧密联系与协调配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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