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上的反贪调查工作正与警队相分离。从二次大战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总结反贪斗争的经验后,逐渐将反贪调查或侦查工作交由警队以外的反贪机构办理。
国际上出现反贪调查不再由警队办理的主要原因是:(1)警察在社会上承担着多种职责,他们同公众接触极为密切,这就为不廉洁的警务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受贿机会与诱因,导致了很多国家警察贪污贿赂风气非常严重,有些地方甚至达到无事无弊,无人无私的程度。(2)政府官员不但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而且也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阻碍、破坏对他们进行的调查。因此反贪调查机关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去克服官员反调查活动。但是各国的警察机关普遍缺少排除“权力干扰”的独立性。(3)警察从出现的那天起,主要是针对街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但贪污贿赂则与街头犯罪不同。例如,一般刑事犯罪是以事找人,而贪污犯罪是先有嫌疑人后找证据;一般刑事犯罪有自然的受害人,而贿赂中没有自然的受害人;街头犯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社区中,而贪污受贿则发生在政府机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暴力犯罪有现场可供勘查,而贪污贿赂一般无现场可供勘查。除以上不同点外,更重要的是贪污贿赂经常发生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或部门中,如银行、建筑、行政执法部门。侦破这类犯罪不但需要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金融、证券、贸易、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专门反贪机构的缺陷。首先,专门反贪机构与其他机构的不适应性。即反贪机构与其他机关容易产生摩擦、冲突。其次,成立专门的反贪机构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这对于那些机构臃肿、连年赤字、债台高筑的国家和地区无疑是一种过重的负担。一切财政均来源于公众。即使能够成立反贪机构仍会遇到另一个问题,即反贪机构的耗费要与反贪效果成正比,否则的话人们就会感到得不偿失,支付了无理的代价。
三、纠举贪渎的历史沿革。我国历史上的反贪机制是与监督整个官吏的制度紧密相联的。监督官吏的制度萌芽于西周,成形于秦汉,到唐宋时已日趋完备。她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实行御史监察。我国历史上的御史监察机构有以下明显特点:(1)独立性。御史被称之为“天子耳目”,“代天子巡守”。其直接向皇帝负责。(2)专责监督官吏。御史监督官吏的操守。凡是失职、违纪、贪污、贿赂均在他们的监督范围之内。御史有权“纠弹百官”,被称为“治官之官”。(3)司法性。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均为我国历史上的司法机构,有的朝代称之为“三法司”。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具有“录囚”,审理冤狱的司法职能。虽然监察御史作为历史已成为过去,但她的某种合理形式及特点却被继承下来。1946年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中就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检举公务员触犯行政法规的职权。在解放初期的“三反、五反”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侦破了大量贪污贿赂案件,在打击贪污贿赂的斗争中作出了巨大贡献。贪污贿赂案件一直由检察机关侦查,使我们避免了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贪上遇到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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