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为数众多的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没有公司章程或章程过于简单,以致公司种类不清,宗旨模糊,经营范围不明确,管理机构与财务制度比较紊乱,未能充分发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作用,甚至产生一些消极因素。这虽然与没有制定完整的公司法和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有关,但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公司章程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不够和不大重视有密切关系。国务院子1985年8月25日发出的《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中,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公司章程是开办公司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这在法律上肯定和规范了公司章程的地位、性质及作用,因此有必要加以论证和阐述。
一
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它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存于: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订有公司章程并经政府准许或登记注册,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组织的企业。如果说公司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那末公司章程就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明确表达公司创办人及其成员的愿望和目的,它是公司法的实施细则和详尽的规范。所以,设立公司必须有章程。审核公司的设立,主要是审核章程;章程一经核准登记,对公司就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关系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公司对内对外全部活动的行为规则。
在国外,公司章程有多种形式,有备忘录、组织章程、组合条例、招股章程等。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一样,公司章程的形式有所不同,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公司备忘录(memoradum of association)是组织有限公司需要提供的基本文件之一,大陆法系中很注重备忘录,英美法系中则分为组织章程和组合条例。备忘录和组织章程正如组织章程和组合条例一样要一同呈报审核和注册。备忘录比组织章程简明扼要。大陆法系的公司法规定,备忘录必须宣布公司创办人正在组织的是一家什么公司,它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宗旨、有限责任、股本总额、股份数量与票面金额等内容。
组织章程是公司设立必须提供的基本文据,它是确定公司权力的主要文件,是公司投资人、债权人得以精确地弄清和了解公司活动范围的公开性文据,主要是对外关系的一些规范。公司组织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办事处、公司宗旨、有限责任、资本总额及每股的固定金额、认股条款等内容,而且比较详细。
公司组合条例是从属于组织章程并受其制约的一种补充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被准予成为法人组织的基本条件;组合条例则是公司内部的规章,股东对它有完全的控制权。股东认为必要时,在公司法和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可通过特别决议,随时修改。组合条例不能改变或同章程相抵触,但可解释章程中含义不明之处,公司组合条例必须由公司的每一个认股人和至少有一个证人签名。
招股章程是向公众要约认购或购买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债券的章程,内容包括招股通知、广告和发行条件。招股章程是一种向公众要约认购或购买它的股份或债券的邀请书和说明书,是一个内容众多,条款十分具体细致的文件,必须按规定注册。招股章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英美称public Limited compang)它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章程。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章程,是指包括备忘录、组织章程和组合条例内容的综合性章程,这种综合性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章程的形式尽管有多种多样,但内容基本是相同的。章程的内容由公司法规定。就法律效力而言,章程的内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在原始(未经修改)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也就是不可缺少的条款。如果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这些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章程就无效,主管部门将不予登记,公司就不能成立。这就是绝对性,所以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的内容有:公司名称、公司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姓名及住所、公司类型、资本总额与分股及每股的票面价值、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公司所在地、公司机关、董事会人数姓名及任期等。
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可缺少的条款,而是发起人要实现的事实而把它记载于章程,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以资遵守。它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伸缩性。所以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所载事项不合法规或违法,只是所记载事项无效,而不影响章程的无效。一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年限、分次发行股票数额、特别股的种类及权利义务、股东会的决议、表决权、董事和监察人的人数与报酬、董事会的召集、无记名股票的发行、股息与红利的分派标准等。
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发起人认为有必要而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项。这种事项可由发起人任意选择,所以称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一旦载于章程,即为公司的行为规则而遵守,如要变更这些任意记载事项,与要变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样,必须修改章程。修改章程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任意记载事项比较广泛和繁琐,不能一一列举,主要有:股票的种类、缴纳股金的办法、股票过户手续、召集股东会时间,计算盈余及分配方法、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权限等等。
我国尚未制定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公司制定了比较好的章程,如1979年9月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便是其中之一,这公司除了有一个总章程外,又分别制定了董事会组织规则、监事会组织规则、执行机构组织规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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