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第一个月,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执法方面来了一个大动作,一下责令13个省市的30个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停止施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消息一经公布,社会反响强烈。被处罚的建设单位,自不待言,让他们感到了环保法由“软法”一下子“硬”起来了,感受到了严格环境执法的压力。他们有的承诺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立即整改;有的则等待观望,以求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给予“救驾”;有的则寻找借口,试图与环保部门进行“较量”。从公众和社会舆论看,则是一片叫好声,称其为与“审计风暴”并列的“环保风暴”,甚至一些民间环保组织还对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一行动给予声援。作为执法机关的环保部门,则感到的是更大的压力。能否将这一行动进行到底,事关环境保护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实施,进而能否使国家的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实现的大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正式开始现代环境立法以来,环境保护立法在各部门法中可以说是发展最快,目前已经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并且还有10多部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颁布,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然而,我国的环境状况却没有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而得到相应改善。相反,其环境质量整体上还呈恶化的趋势。这说明,已经制定的立法,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就拿《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来说吧,1997年修订后颁布的新《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法于1997年10月生效。按照该法第338条的规定,只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事故387次(具体见下表)。 ┏━━━━━┳━━━━━━━━━┳━━━━━━━━━┳━━━━━━┓ ┃ 年份 ┃ 重大事故(次)┃ 特大事故(次)┃ 合计(次)┃ ┣━━━━━╋━━━━━━━━━╋━━━━━━━━━╋━━━━━━┫ ┃ 1998 ┃ 37 ┃ 29 ┃ 66 ┃ ┣━━━━━╋━━━━━━━━━╋━━━━━━━━━╋━━━━━━┫ ┃ 1999 ┃ 43 ┃ 29 ┃ 72 ┃ ┣━━━━━╋━━━━━━━━━╋━━━━━━━━━╋━━━━━━┫ ┃ 2000 ┃ 65 ┃ 42 ┃ 107 ┃ ┣━━━━━╋━━━━━━━━━╋━━━━━━━━━╋━━━━━━┫ ┃ 200l ┃ 52 ┃ 32 ┃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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