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刑法学教科书和论著,都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笔者对盗窃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无异议,但我认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应当增加“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内容。表述为“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或巨大公私财物为目的”。其理由是:
一、“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中的“目的”内容很广。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小公私财物为目的,有的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为目的,有的以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公私财物为目的,而 刑法一百五十一条、 一百五十二条分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和主客观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较大为目的。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小公私财物为目的,则不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可见,以非法占有较大的公私财物为目的,才是盗窃罪主观目的的完整的,准确的表述,并与立法精神相吻合。
二、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作为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界限。如果农村妇女甲(七十岁,文盲),到商店买货,见柜台放一提包,以为里面装的是食品或其它一般东西,便顺手将其提走。回家打开包一看,包内是三万余元现金,便立即主动归还。有的便认为,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归还巨款财物属于盗窃既遂后的悔罪表现,应以盗窃罪论处。按照这种观点,某甲不仅构成盗窃罪,而且应判处重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盗窃三万元以上的应判处死刑。因而,既使某甲将款归还了,也不可能适当从轻。但如果把“以非法占有较大的公私财物为口的”作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再来分析本案,某甲则不构成犯罪。因为某甲主观上是为了贪图小利,不具有非法占有较大或巨大公私财物目的,也不知道包内有巨款,误认为是价值较小的财物而将其提走。当其知道是巨款项而主动归还,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