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有关他杀的法医学问题,对于侦查和审判工作有着实际意义。
(一)创伤系用何种器械所致?
首先确定致仿器械之属于何种普通种类:尖器(此等器械的末端尖而狭仄,分为数类:具有圆柱或圆锥样干的器械如针、别针、锥、钉等。具有三角形、四角形干的器械等,换言之,即具有棱角的尖器如钢锉、圆规、某种刺刀等)、锐器(即具有一或数个刀口的器械如小刀、短刀等。有两种锐器:轻锐器如剃刀、小刀;锐又钝器如斧、腰刀等)、钝器(挫伤系钝物体作用于人体组织上的结果)、鎗。此等诊断并不呈有真实困难,只有在下述数种情况内确甚困难:例如钝器在头颅的被盖上形成创伤,呈由锐器所致创伤的外形,由鎗弹所致之卵圆形创伤似刀击之创痕等……。
(二)被害人故打击时,取何种姿势?
检见血流之方向于伤者体上或衣服上,能供给一个指示。一人立时被打击,血系直流;一人平卧时被打击,则血向侧面流。上述规则系标准的。
睡眠时被打击的人,仅体上一侧受多数创伤。
(三)凶手与被害人相互的姿势如何?
此等重要问题的指示,系由创伤的位置、方向及径路而供给。
按照原则,体的的部受打击为凶手在被害人前方之证,打击加诸后部,则为凶手位于被害人身后之证,但此原则有甚多的例外。
在使用锐器的例内,创痕的方向,在使用尖又锐器的例内及使用鎗的例内,伤的径路及弹道证明攻击的如何施行,指示各部分的相互位置。
但应注意凶手及被害人的此较身材。一身材甚短的人能自高向下攻击一个身材高长的人。
(四)被害人在何处被攻击?
被害人不常常倾跌于其受打击处,虽于快速致死的创伤中亦系如此,即在墙上,用具上、地上等,所提取的血痕去尸体有相当距离,上述各血痕证明被害人在何处被打击及伤后循何路行走。
特别有关的,系在有相当距离的墙上等提取动脉进射血的痕迹,小圆形滴及细飞溅血点在其周围或卵圆形滴,其粗大端与迸射最初侵袭之处相合,视血管之壁系被垂直或斜行攻击而各别。
(五)依何种次序形成创伤?
此为甚难解决的问题。按照原则,可致死的创伤为最后形成的创伤,但接受此种意见必需是有条件的,即经过详细分析,确切认定,获得保证,方可接受。因一个可致死的创伤,不常常立即致被害人于死,被害人仍能接受其它打击。
(1)数个创伤均有同等显着的出血,其中出血最多的系最初形成(避免来自死后出血的一切错误)。
(2)用以形成多数创伤的器械可以捩转、弯曲、缺损,故其所致的剔伤,其中的一种呈规则的形态,其它种则呈不规则的形态。规则的形态的创伤系先形成的。因器械在初使用时街完整,故形成有规则的创伤;不规则形态的创伤系后形成的,因器械遇骨后才弯曲。
(3)骨质创痕内有断折器械的尖端固定在内,确为最后的创伤。
(4)锐器所致的创痛两个相交又时,依次使创伤的边缘互相接近,能使边缘互相吻合并也获得第二次创痛边缘之吻合,但其轴偏差;若先使第二次创伤的边缘接近,则人终不能达到使第一次创伤边缘吻合的目的。
(5)在颅骨上,两次创击或两次挫伤致颅骨有两个破裂,彼此相距有若干距离,骨折的射线成星样,自两骨折灶出发,第一次创伤所致的骨折射线系完全的,第二次创伤所致的骨折射线是不完全的,因其射线为第一次创伤矢形成的射线所中止。(见附图)
(6)濒死苦闷时的创伤,譬如由倾跌所致。此等创伤显系续发于可致死的创伤后,故致倾跌。
(7)防卫的创伤,能被推定其发生系在可致死的创伤前如受能致死的打击,则防卫自应中止。
此图(略)
这三个缝是正常的。
这是一个头颅骨,从上面看,甲和乙都是头颅的骨折线,由铁锤先后所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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