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人民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对于法学界来说,除了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从法理上来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特征和科学内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本文试图从“法知识学”[2]的角度入手,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特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从而为从理论上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成果和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提供一种学术上的思考进路,并旨在推动法学界在科学和规范的意义上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核心要义及相关学界关注
虽然说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概念在政策层面得到正式确认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但是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探讨从党的十八大以后就已经有所触及。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法学界也正是在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基础上,抽象出学术意义上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
2013年第13期《人民论坛》就刊发了西南政法大学宋玉波的文章《宪行天下政治昌明政党“束手束脚”可让国家少走弯路——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新意》,该文是迄今为止在中国知网文献库中可以查阅到的最早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文献。这说明法学界很早就开始尝试使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概念来概括和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有关法治的思想观点。其后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系统地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论文。例如2014年第3期《法律适用》上刊发的国家法官学院曹士兵撰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一文,该文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为指针,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2014年第8期《党政干部学刊》上刊发的陈战胜、沈立崴撰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评》一文,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点、体系和目标三个方面加以探讨,尤其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大维度给予全面分析,最终总结出中国法治发展的总目标,即法治中国的建设。笔者本人发表在2014年4月21日《北京日报》上的《建设“法治中国”的辨证方法论》一文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法治思想的阐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哲学高度,科学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方法,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总的来说,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探讨方面,法学界并没有落后,而且学术上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概念还稍稍领先于政策层面的确认。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政策层面的确认,其概念经过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后,首先使用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的表达方式,对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5年4月还编辑出版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3]该书内容,摘自习近平同志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讲话、报告、批示、指示等30多篇重要文献,分8个专题,共计193段论述。《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成为党的十八大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学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文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形成的第二个阶段是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首次使用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提法,并且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理、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概括为“十个坚持”,包括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辨证关系;坚持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以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法治思想所做的第一次抽象性的理论概括和提炼,提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所蕴含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尽管法治思想尚未形成正式的理论体系,但是,已经具备了理念、思想和战略相结合的理论形态,特别是“十个坚持”核心要义的提出,更是使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法治思想的内涵更加清晰和具有系统性。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念在理论上加以科学阐发的过程中,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政法思想”的概念来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内涵的学术方案,[4]但最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予以确认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概念。
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确认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并且习近平总书记还发表了题为《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也即: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相对于作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要义的“十个坚持”而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在概括和提炼以及准确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法治思想的思想内涵方面,所归纳的观点和思想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宽广、体系更加完整。“十一个坚持”将“十个坚持”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修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新提法的特征是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对全面依法治国在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仅仅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参政议政,体现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处处从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着手,要把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作为法律制度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功能。所以,“十一个坚持”中的“坚持以人民中心”很显然丰富了“十个坚持”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内涵,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内容。此外,“十一个坚持”中还增加了“十个坚持”中所没有的两项内容,一是增加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增加了“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两个新增加的“坚持”进一步拓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视野,扩大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指导领域,进一步巩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至此,以蕴含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为思想内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十一个坚持”,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为法学界从法理上科学和全面系统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构成要素、思想体系、学术价值和制度功能提供了科学和明确的政策指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正确的学术研究方面。[5]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法知识学分类打遮阳伞就显得很娘
虽然说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就开始关注,但直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认“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提出了“十一个坚持”作为其核心要义,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以CNKI文献数据库为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篇名的论文或文章目前只有500篇左右,大多是从某一个角度来阐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内容、意义,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整体化研究成果付诸阙如。由于目前的研究成果入题角度差异较大,所以,很难系统归纳学术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研究成果的特色,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归纳和分类。其中,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政策学、法治战略学、法理学、部门法学、法律行为学、法律制度学等各个学科角度来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的观点都已经出现,特别是结合不同的法律制度要素、法治运行环节以及法律作为行为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领域来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意义的论著占目前理论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成果的大多数,这些不同领域涉及检察监督[6]、统计工作[7]、人才培养[8]、民法典贯彻落实[9]、法治社会建设[10]、政法工作[11]、政协工作[12]、地方立法[13]、公安工作[14]、高校思政工作[15]等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这一方面说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密切相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问题为理论导向的,故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非常明显;另一方面也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辐射力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与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同辐的。
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要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必须在法理上完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逻辑构建工作,这就需要从“法知识学”的角度来归纳和整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并在科学意义上加以分类,在不同层次上来充分有效地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思想作用。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覆盖传统法知识学的法哲学、法价值论、法政策学、法制度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法行为学以及法学学意义上的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法逻辑学等领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的归纳和总结也应当立足于上述各个不同层面和层次的法知识学领域。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了大量的法哲学的知识内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上述判断是建立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得出的带有辩证法精神的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总的发展战略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16]要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18]“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19]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创新和发展战略做了法哲学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20]由上可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方法论来科学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重要的理论特质,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古今中外各种形形色色法治理论和法治观点的最重要的理论品格。
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了大量的法价值论观点,旗帜鲜明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旗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指出了正确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地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地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21]对于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2]在谈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23]由此可见,鲜明的“党性”和明确的“人民性”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价值论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当性所在。
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政策学知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大的理论亮色。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量关于法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是基于某种抽象的假设,而是以问题为导向,从中国实际出发,旨在解决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许多真知灼见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体现了法政策学的实践逻辑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应该旗帜鲜明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24]在运用法政策学的知识来具体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的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法治改革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25]上述讲话精神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法政策学特点,关注到了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对于推动法治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法制度学层面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着重抓了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和政策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备的制度。”[26]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27]习近平总书记上述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论述,为从理论上构建法制度学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和科学的法理框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度学的核心研究对象。
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法规范学的理论特征,对于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基础的法规范体系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8]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29]由此可见,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关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部分,这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具有政策指导意义,而且还有设计具体法律规范的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还是法律思想,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化的法理观点。
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了大量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重要论述,突出了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在维护和谐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丰富的法社会学、法伦理学知识体系。在阐述法的社会功能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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