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无线广播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播
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通俗音乐、歌曲为
内容之节目。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非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乐、
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三)教育文化节目奖。所称教育文化节目,指具教育文化内容与意义之
节目。
(四)儿童节目奖。所称儿童节目,指针对未满十二岁之儿童制播之节目
。
(五)少年节目奖。所称少年节目,指针对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
制播之节目。
(六)社会关怀节目奖。所称社会关怀节目,指以关怀社会群众、促进社
会整体福祉为内容之节目。
(七)艺术文化节目奖。所称艺术文化节目,指以传扬、提升艺术文化欣
赏、表演为内容之节目。
(八)综合节目奖。所称综合节目,指提供生活资讯、流行新知、健康育
乐等多元性、综合性之节目。
(九)社区节目奖。所称社区节目,指以服务地区及发扬地区特色之节目
。
(十)广播剧奖。所称广播剧,指具有故事情节,并结合人声、对白、音
效、音乐等元素,呈现该故事之场景、人物互动与剧情之节目。
(十一)单元节目奖。所称单元节目,指以一定单元名称,提供各类资讯
或宣导,且长度不超过五分钟之节目。
二、个人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三)教育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四)儿童节目主持人奖。
(五)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六)社会关怀节目主持人奖。
(七)艺术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八)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九)社区节目主持人奖。
(十)企划编撰奖。
(十一)音效奖。
三、广告奖:
(一)商品类广告奖。
(二)非商品类广告奖。
四、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所称电台品牌行销创新,指提高民营无线广播
事业电台经营绩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销、企制概念、宣传或跨媒体
整合模式之创新作为。
五、创新研发应用奖。所称创新研发应用,指个人或团体创新研发之理论
、数位技术、应用或业务方案,且经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
或广播电视广告业采行,对该事业有实质助益者。
六、特别奖项。指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
献或从事广播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4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节目奖项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且非政府
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及广播节目制作业入围者,另颁给入围
奖金新台币五万元。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
奖座一座。
二、入围广告奖项、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
给奖状一面。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
座。
三、入围各项个人奖项及创新研发应用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
给奖状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另颁
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二人以上共同得奖时,金钟
奖奖座各一,奖金均分。
四、特别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其得奖名额及奖项名称由特别
奖项评审小组决定之。
第 5 条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
人士组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六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
人士组成特别奖评审小组为之;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名单,将於本部网站
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原则,公正执行任务,且不得干涉其
他组别之评审内容。评审委员均应签属切结书,同意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及
对评审身分、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若有违前述规定时,应请辞评审委员
,并应将评审审查费用缴回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称影视局)
;评审委员应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部於入围名单公布後,将评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姓名对外公开;得奖名单公布後,将全体评审委员名单对外
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